营口市计划生育条例
八字 | 2025-06-03 02:26:45
《营口市计划生育条例》是针对营口市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。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:
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,促进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的协调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。
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、服务至上、依法行政、综合治理的原则。
第四条 市和县(市、区)人民***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,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。
二、生育政策
第五条 本市实行生育两个孩子政策。
第六条 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,可以生育两个孩子。
第七条 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,在生育第二个孩子前,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生育证明。
第八条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,在生育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,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
三、计划生育服务
第九条 市和县(市、区)人民***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,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。
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一条 公民享有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:
(一)避孕节育技术服务;
(二)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;
(三)计划生育咨询、指导服务;
(四)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。
四、计划生育奖励与扶持
第十二条 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,可以享受下列奖励与扶持:
(一)生育奖励;
(二)独生子女父母奖励;
(三)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;
(四)其他奖励与扶持。
第十三条 生育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(市、区)人民***制定。
五、计划生育管理
第十四条 市和县(市、区)人民***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制,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、协调和监督。
第十六条 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。
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。
六、法律责任
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:
(一)未按照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;
(二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;
(三)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擅自终止妊娠的;
(四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附则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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