谈谈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
八字 | 2025-06-05 12:17:04
《婚姻法解释三》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,旨在进一步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。其中关于房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 **婚前个人房产**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7条的规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《婚姻法》第18条第3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2. **婚后个人房产**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,但出资方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3. **婚后共同还贷**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若不能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《婚姻法》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4. **婚后共同房产**: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视为对双方父母的赠与,但赠与部分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。若不能证明赠与部分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,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5. **房产分割**:离婚时,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,合理分割。
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房产的权益分配,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。在实际操作中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,结合《婚姻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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